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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章程(2017版修改草案)
来源: | 作者:pro26fdf1 | 发布时间: 2017-11-13 | 36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Indoor Environ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简称GIE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室内环境卫生如空气净化及新风;室内环境及空气质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及维护保养;室内污染防治;工业、商用循环水处理;绿色家居及装修(饰)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安装、维护、评价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营造健康呼吸环境、促进社会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未病防治意识等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本会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组织和支持会员单位产品科技创新,开拓市场,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标准制定、产品质量评价、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2)制定行业管理、自律、服务规范,培育室内环境卫生产品、服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控制、改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

3)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守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4)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开展产业发展和技术政策研究,参与制定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5)提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污染控制、治理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空气质量评估;

6)推广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7)组织从业人员的技术资格培训和考核;

8)协助指导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单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9)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企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相关证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承担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1)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电子或书面《入会申请表》;

(2) 由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3) 由理事会授权执行会长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加入和退出本会的自由选择权。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和宣传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4)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6) 向本会提供真实的企业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另订章程和独立发展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逾期不足额缴交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根据理事会决议,可以撤消其相应的会员等级资格、资质和产品推荐等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交会费,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给予诚信警示、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出协会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退会理由,经秘书处审核后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经批准后正式退出。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应按规定逐年缴交,会费的缴纳标准为: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3)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4)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5)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6)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若需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举行不得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提议;

(5)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一年一任,通常由执行会长和连续三年以上足额缴交会费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机制。执行会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在大会闭会期间按协会年度的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的人数通常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⑵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⑶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4)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5)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和理事会一并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 协调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运作,并具体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3)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4)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常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 、理事。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上和本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力;

3)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负责对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实务和协会经费的管理;

(4)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由协会执行会长提名,报会长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2) 组织、协助和支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向执行会长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⑵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⑷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

⑸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空气净化及新风、风管清洗、消杀、检测与评估、室内污染防治、循环水处理、绿色家居、幼教环境等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将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正常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召开大型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薪酬激励机制,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终止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和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正)于2017年11月经本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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